|
字詞來源
B-boy一詞的起源,出現不同的說法。最普遍的是由紐約的DJ「Kool Herc」在1969年所創造。在Kool Herc打碟演出時,他會大喊「b-boys go down!」來引領舞客開始跳霹靂舞。[來源請求]同時詹姆士·布朗(James Brown)也在1969年推出歌曲《Get on the Good Foot》,這首歌推廣了激烈、動作如特技般的舞蹈,而Afrika Bambaataa宣稱這就是霹靂舞的起源。許多「守舊派」(oldschool)的霹靂舞者,也比較偏好被稱為「B-boys」。[來源請求]「B-boy」最初的定義是指都會風格的舞者,但由於媒體的普遍使用,「B-boy」一詞更常被認為是專指霹靂舞者。
B-girl
「B-girl」在嘻哈文化中是女性的B-boy對應稱呼。特別指練習霹靂舞蹈風格的女性。這個定義從1970年代嘻哈文化發跡時就開始使用。著名的B-girl包括邦妮·李(Bunny Lee,她是著名街舞團體「The Rock Steady Crew」的首位女性團員)、Baby Love、Roc-a-fella、Asia-One(美國加州B-boy節(B-Boy Summit)活動的主辦者之一)等。
電影女演員黛碧·梅瑟(Debi Mazar)在進入演藝圈之前,也曾是紐約的b-girl。[來源請求]
在1940年代,b-girl是用來形容酒吧女郎(bar girl)的字詞,是指酒吧業者聘請來鼓勵客人喝更多酒的女性。
[ 本帖最后由 Robot_t 于 2-10-2007 02:46 AM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