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2008 11:58 AM
zhixuen
了解下国家政治体系 / 2008年马来西亚内阁成员名单与州行政议员
[color=Navy][size=4]马来西亚是个实施联邦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最高元首是国家的象征性统治者,由九个马来州属的苏丹在统治者会议中选出。由首相所领导的内阁是联邦政府的实际领导者,宪法规定首相必须是来自下议院的议员,且其对下议院的控制必须得到最高元首的承认,内阁部长则是在上议院及下议院中选出。
kZ,GsRw(Z
国会分别由上议院及下议院所组成,七十位的上议员任期长达六年,其中的二十六位上议员是由十三州的州议会选出(每州各有两位);四位上议员由最高元首在联邦直辖区中委任(分别是吉隆坡两位、布特拉再也和纳闽各一位);其余的四十位上议员则由首相向最高元首提交委任。二百一十九位下议员是在全国大选中被选出,任期最长达五年。
9mT$XN[*r!{9L.T!F
州政府由州议会选出的州务大臣所领导,州议会的作用是辅助各州统治者,并且拥有征收门牌税、娱乐税、酒店税、土地矿山和森林税的行使权。
Tp8ai
K
~I w,t
&h9\v9HnM4H6UsgL4j
引述來源:[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9%AC%E6%9D%A5%E8%A5%BF%E4%BA%9A%E6%94%BF%E6%B2%BB[/url]u)N#~W#e4e;r h.r,a
T}]9[0Vw"g6A
.xf3sP#N^
yRIn
,D[4f|W3z1?*C)F
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Bersih,简称净选盟)抗议国阵利用不公选举制度占据国会下议院三分之二议席,掌权50年来仗此优势修宪近七百次。净选盟以邻国新加坡至今仅修宪四次,再对比立国231年的美国仅修宪27次,突显我国修宪次数惊人。
D9f {A8]2P
([B;MOs*K6e
引述來源:[url]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php?n=5589[/url]
+c!kAoP&os4]+|*Ra_
s9P[? x;Ru;|
-----------------------------------------------------------------------------------------------------------------------------------------------------------------------------------------PI"q0^C+LNt7^9gL-N8t
-g7Ruw^1JJu
引述來源:[url]http://law.law-star.com/pshowtxt?dbn=lwk&fn=lwk023s069.txt&upd=1[/url]ok;OF,~5g(DCT-Q
!G~_'R4P
三、议会制度
Bqc3Z%b1j
\fl
B(pzM^
马来西亚实行议会内阁制。马来西亚的议会制度受英国议会制度影响较大;议会拥有较大权力,实行两院制,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组阁,内阁对议会负责等。 )tHaC2w^Lxe2N
马来西亚议会包括联邦议会和州立法议会。联邦议会(Parliament),亦称国会,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立法机构。州立法议会(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是州的最高立法机关。这里主要介绍一下联邦议会。
@l,a*G
TugF9|
(一)联邦议会的职权
bM+l%P!@;^PnE
议会的主要职权为: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法令,讨论通过财政部长提出的财政预算及其追加案,以及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的质询等。下议院有权弹劾政府及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修改宪法必须经下议院2/3以上的议员投票赞同,最高元首批准后才能生效。
U0X0Y{EX
c|
(二)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 8e{Kc+f
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几经议会两院通过、并最高元首同意的法案即成为法律;法案可在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但宪法又规定,凡涉及征税及支出等法案及修正案的,则只能由下议院提出。仅由下议院提出并通过的法案,从法律程序而言,也应经上议院通过,但如果上议院末在一个月内不加修正地予以通过,可直接呈请最高元首批准。如果是非财政法案,下议院业已通过,并已在休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上议院,如果上议院未予通过,或虽经上议院通过但其所提出的修正案未获下议院同意,则该法案应连同上下议院一致同意的修正案(如果有的话)呈请最高元首批准。由此可见,马来西亚议会的立法权主要是由下议院行使,上议院对法案不拥有否决权。 )E]z};F
最高元首应在法案呈报给他30天内,如果批准该法案,则在该法案上签字并加盖国玺;如果不同意,应将该法案退回通过该法案的议院,并说明反对该法案或其任何部分的理由,但财政法案除外。如果最高元首将法案退回,该议院应尽早予以复议;如经过复议后,该法案获得全体议员的2/3多数票通过(指宪法修正案),或获得半数通过(指普通法案),不论有无修正,应将该法案连同反对理由提交另一议院,由另一议院重新审议,如果也获得该议院议员的核准,应将该法案重新提交给最高元首批准,最高元首应在30天内批准。若最高元首仍不予以批准,则该法案在30天后视同业经最高元首批准而成为法律。[/size][/color]
I(?6Lx2x\
k
_.R0T)RBKm~
[[i] 本帖最后由 zhixuen 于 11-4-2008 01:16 PM 编辑 [/i]]
12-3-2008 11:59 AM
zhixuen
[color=Navy][size=4][color=Navy][size=4]http://law.law-star.com/pshowtxt?dbn=lwk&fn=lwk023s069.txt&upd=1(|1sN3R^T~J
p^tZ&g#W%m
.FU*Q)Nf
五、行政制度Eh\c}Yx
lg0VV9F)o_.Z3W0F0R/J8g
0b!dId2i2j#`
马来西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行政制度。马来西亚的行政体系包括三级:联邦行政机关、州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联邦行政机关称“内阁”。州行政机关称“州执行委员会”,联邦和各州的政府首脑均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政党领袖出任,内阁和各州执行委员会分别向联邦议会和各州立法议会负责。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内阁。
CT x"giO#N"`%U
马来西亚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形式,内阁是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的组成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决定,其组成基本程序是:每次大选之后,最高元首首先任命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授权他组阁,然后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建议,从议会两院的议员中任命部长、副部长等政府成员;但如果上述下任命是在议会解散期间作出的,则可以任命上届下议院的议员担任部长、副部长,但在下届议会召开后,如没当选为新议员,则不能继续任职。
O)b!D,oGukE
内阁应集体向议会负责,并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果总理不再得到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除最高元首应总理要求解散议会外,总理应提出内阁集体辞职。其他部长的任期由最高元首确定,最高元首可根据总理的意见随时罢免部长,部长亦可随时提出辞呈。部长在就职前,应在最高元首面前依照宪法附表所规定的誓词,作就职、效忠及保密宣誓并签字。如果是州立法议会议员被任命为部长,则应辞去州立法议会议员职位后方可就职。
l0NakoD*@d
总理得从议会的两院议员中任命各部的政务次长,政务次长协助部长、副部长履行职责。政务次长得随时辞职,总理也可随时决定其去留。总理还得任命适当数量的人员担任政治秘书,政治秘书可以不必为两院的议员。[/size][/color]#E_AG?{ n\'WN
E9fu f
|}
-------------------------------------------------------------------------------------------------------------------------------------
q(Vd8Z5EbHh
)Z%@*o2urR
[url]http://law.law-star.com/pshowtxt?dbn=lwk&fn=lwk023s069.txt&upd=1[/url]
'\b~0xft
b Q
M,d*E!i)M`
F['J8e;Q-W"h(l8l
四、司法制度
&SHVfQ
i'N7F8LG
*R-a~3UW!}+O
Z0x)h i
在马来西亚,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联邦宪法第九章《司法机关》只列出法院,在第十章《公共服务》中,提到联邦设立“司法与法律委员会”(第138条),设联邦总检察长(第145条)。因此,马来西亚司法制度,主要是指宪法和法律对法院组织结构、组成、职权等的制度化规定。 $P0x#HX8Q/g
(一)法院
)V)e,{ Kk~5f
宪法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由联邦法律规定设置的各下级法院。这三级法院属国家司法机关,此外马来西亚还设有审理各种特殊案件的专门法院,主要有特别军事法院、伊斯兰法院。在沙巴和沙捞越还有独立的土著法院。这里主要介绍一下联邦法院及高等法院。 b4r1BD$t4d9X`
1.联邦法院(Formerly the Federal Court)
N)?:f2B7i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的名称几经变迁,最初时称联邦法院,1985年1月1日改名为最高法院,1994年6月又改名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2名高等法院院长、6名联邦大法官组成,他们均由最高元首在征询内阁总理及统治者会议意见后任命(对联邦大法官的任命还应征询首席大法官及各高等法院院长的意见),联邦法官均实行终身任职制,任期至65岁退休。
E1}vf$Y
关于联邦法官的资格,宪法规定了两条,一是马来西亚联邦公民,二是在被任命前十年,曾在法院担任过辩护律师,或在联邦或州的司法与法律部门服务过。 6Lnj+O1@1n+`$L
联邦法院的职权分专属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两种。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包括:(1)受理对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判决提出的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2)对于议会或州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对该项法律是否有效作出裁决;(3)受理各州之间的纠纷,或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纠纷案件;(4)对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宪法效力问题,作出裁决(即解释宪法)。联邦法院的判决对马来西亚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联邦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最高元首对宪法任何条文的要旨产生任何疑问时,可提交联邦法院征询意见,联邦法院应在法院公开庭上宣布其意见。
'Z+RNPu8bB&`
2.高等法院(Hight Court) 1QB)xUwfI mA"g,{
马来西亚的高等法院包括两个具有同等管辖权与地位的法院,一个设在西马,称马来亚高等法院,注册处应在吉隆坡;一个设在东马,称婆罗州高等法院,其注册处应在沙巴州与沙捞越州。高等法院由院长1人、法官若干人(马来亚高等法院法官不超过20人,婆罗州高等法院法官不超过8人)组成,他们均是最高元首在根据总理的建议并征询统治者会议意见后予以任命的;总理在提出任命某一高等法院院长建议之前,应征询各高等法院院长的意见,如果是任命婆罗州高等法院院长,须征询沙巴州与沙捞越州首席部长的意见,如果是委任一高等法院的法官,则应征询该高等法院院长的意见。
#D:Wf
?M^
高等法院除专职法官外,最高元首可根据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在东马,是州元首根据婆罗州高等法院院长)的建议、以命令方式委任若干司法专员。司法专员必须具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的资格。司法专员除遵守委任状所规定的限制与条件外,有权执行他认为迫切需要执行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职务,司法专员履行职务时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应具有如同该法官采取的权力,因此,他也拥有和享有与该法院法官相同的权力和豁免权。
So*Gd_!s;r
高等法院具有无限制的民事及刑事初审管辖权,大多数民事诉讼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高等法院除了裁判来自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外,在审理上诉案过程中一旦发现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时,还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意见。如果当事人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如果是下一级法院上诉到高等法院,并经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要想再上诉到联邦法院,则必须取得高等法院承审法官的有关证明或检察官的证书,说明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宜由联邦法院作出判决以符合公共利益。
%@wU2R:J
(二)检察机关 u5gnf7yy${zj
马来西亚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它一般有权进行预先调查和侦查,决定被告是否羁押,监督审判的执行,并有权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但伊斯兰教法院、土著法院和军事法院的诉讼不在此限)。联邦检察机关设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一人,检察长(官)若干人;分驻全国各中心区的负责人称副主控官,设在地方的叫督察长。
g}YgV
关于总检察长的资格及职权,宪法规定“最高元首应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一名有资格出任联邦法院法官的人员为联邦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的职权是:就最高元首或内阁随时提交的法律问题向最高元首、内阁或任何部长提供建议,执行最高元首或内阁交办的任务,并行使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所赋予的职权。总检察长有权自行决定应否提出、进行或中止任何刑事案件的诉讼(伊斯兰教法庭、土著法庭、军事法庭的诉讼除外),总检察长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出席联邦的任何法院或特别法庭。总检察长的任期由最高元首规定,并可随时辞职。总检察长的免职理由和免职方式与联邦法院法官的免职理由和免职方式相似。[/size][/color]7H1xqlhC,vKG
`WmAKGV*B
[[i] 本帖最后由 zhixuen 于 12-3-2008 12:00 PM 编辑 [/i]]
12-3-2008 12:00 PM
zhixuen
[color=Navy][size=4][url]http://law.law-star.com/pshowtxt?dbn=lwk&fn=lwk023s069.txt&upd=1[/url])JC+s4[,bn%@
u
^3j0@(Jv)jG
J
bE7BhhK+f
二、公民的基本自由权
;}r(ic-S i)]8`w+g
YT
V0i
YAa^6P
6L@#s-~2V*ww:^H#n,E
经过历史的变迁,马来西亚宪法中的民主观念、人权保障已成为马来西亚宪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在人权的基本性质上,多数学者认为,人权是国民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作为宪法秩序基础的“客观秩序”两种价值的统一,既具有自然权力性质,又具有实定法的性质。宪法一方面规定具有自然权利意义的权利,另一方面与规定具有社会意义的权利。这类权力只有在实定法范畴内才有效,并且依据法律可进行必要的限制。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权反映了人权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Acu
|&Dz0G
根据宪法规定,国民基本自由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4M7W5l'V0t d j.y:J
(一)人身自由 5[#~$[c.T8E
人身自由是国民行使其他权力的基础,主要包括:非依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高等法院或法官接到有人遭受非法拘留的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并处理;规定了被捕者有权得到辩护;详细规定了移送审判的具体时限;对敌国侨民的人身自由加以对等规定。 J_ R Oy{1s+jj
(二)反对有追朔力的刑事法律方面的保护和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 |DL
c{Y
这种权利有两层意思:一是任何人不因实施一项根据当时的法律不受惩罚的行为或过失而受惩罚;二是任何人不应受到比实施犯罪时的法律规定的惩罚更严厉的处罚。有追朔力的法律违反法制原则,因为对一个不可能知道其行为将受惩罚的人进行制裁是不公正的。立法机关也不得制定有追朔力的新罪名,也不能实施有追朔力的刑罚。见宪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F"wulRq^x
一个已经被判有罪或无罪的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再被审判,除非其定罪或开释已被上级法院推翻。这一宪法规定反映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任何人不应因同一起诉基于同样的实事而承受一次以上的法律处罚的危险。即所谓的排除双重危险的规则。这种保护仅适用于刑事程序,关于这一点规定见宪法第二章第7条第2款。
H'e
QLhMQ+Y|.^
(三)平等权 :],Uc uP^l8R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坚持平等权被认为是法治的一个方面。这一原则坚持没有人能超越法律,法律在对待所有当事人时应是“瞎子”。这与以前寡头统治、封建社会以及世袭等级制度下的特权、优越阶层是不相容的。平等时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在选择谁来统治他们时具有相同的发言权。马来西亚宪法并没有禁止一下规定:有关个人身份的任何规定;关于任何宗教事务或任何宗教管理机构的职位或人员限于由信奉该宗教的人员担任的任何规定或惯例;或关于为土著居民的保护、福利或发展(包括土地的包留)的规定,或关于为土著居民保留适当公务员职位的合理比例的规定;关于必须居住在某州境内才有资格在该州参加竞选、投票或被任命担任该州公职的规定;关于只招募马来人参加的马来军团的规定。这是所谓的积极歧视,是对过去的歧视所造成的后果的一种补救。宪法规定,照顾马来人种族和宗教少数的利益,承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法院在解释平等条款时,通过使用分类的原则来确认法律是否需要或确实存在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背后的思想是平等公正的思想。立法歧视或有选择的适用歧视在处理无限的人类关系时是必要的。但判断这种歧视在宪法上是否允许或必要,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
,Iv#[1uni
(四)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2Wo.O(_xLpG&F
任何公民都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任何公民都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自由,任何公民都有结社的自由。 Ff0Q5` mlWs{
通过言论和表达才能说明人的思想,言论是自由良心的外在表达。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言论被作为首要的自由。同时,这也可能是引起问题最多的自由。它会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利益甚至秩序。在普通法下言论自由的界限是由法官来判断的,并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可以得到宪法的保护。因此马来西亚宪法的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议会得以联邦或其任何地区的安全、同其他国家的友善关系、公共秩序或道德的需要,保障议会或任何立法议会的特权的需要,或出于防止藐视法庭、诽谤或煽动犯罪的需要,通过立法对每个公民都有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权利加以限制。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宪法同新加坡及印度宪法一样均没有包括明确的新闻自由。这被认为是民权的一大障碍。
nAV&F ?3RP)g
集会的权利源于请愿的权利,但马宪法没有将其限定为请愿的权利。马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不带武器和平集会的权利,但也允许议会为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在必要时限制这些权利。 Pr#A
V!_]s D
结社自由也是马来西亚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从历史上讲,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是紧密相连的。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将个人组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如工会、政党和学生等。和其他权力一样,这项权利当然也不是绝对的,马来西亚议会出于联邦或其任何地区的安全或公共秩序或道德的需要,通过立法对其加以限制,亦可由有关劳工或教育的法律加以限制。[/size][/color]qp:np[
f6J*I [5uv
8fyC4m {
[[i] 本帖最后由 zhixuen 于 12-3-2008 12:01 PM 编辑 [/i]]
12-3-2008 12:02 PM
zhixuen
[color=Navy][size=4]议员、政党及政府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学说,阐明了三权制衡的思想,主张三权应当“通过互相的反对权,彼此钳制”,主张以权力约束权力。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远古时代的政治制度均有立法、行政及司法,可是往往三权都集权于一者。如今,三权的行使权分别由政府行使行政权,法庭行使司法权,国会行使立法权。3bY"g Xz-L
U.t-q8D#|S^+L
简单而言,国会就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我国国会必须由最高元首及两议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下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而是通过委任。国会的职能包括立法、监督政府和监督财政。任何法律草案必须经两院通过和最高元首的批准才能生效。i)De\XTPm
2MO!qp'D
随着国会的解散,选民手中的选票成为了朝野政党的必争之地。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网站资料,我国目前一共有222个国会议席,576个州议席。选民从每一国州议席各选出一位国州议员,所以国州议员也称作人民代议士。另外,由于国会行使立法权(州立法议会行使州立法权),议员也可以称为立法议员。
p0O1a6z]8S"| \5R
R1QYP_,V$c*b
议员职责
1E8r#h"mT:ST FW~o
j {
w5gs7R
这几年以来,一些民选的国会(州)议员的表现、修养、态度实在为人诟病。一些国会议员甚至没有履行身为议员的职责。庄严的国会,竟然沦为谩骂之殿。议员在国会的言行和谈论,显然不是为了立法或监督政府。议员的立场不是基于公平原则、公众利益,而是基于政党政治正确。因为政党立场的分歧,议员公然在庄严的国会出言侮辱或冷嘲热讽敌对政党的议员。这是议员应该有的表现吗?这就是国会议员该有的修养和素质吗?国会和州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可是究竟有多少议员重视国会和州议会?根据国会纪录,国会议员出席人数寥寥无几。联邦宪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说明,国会任何一院之议员,若未经议员之许可,在六个月期间内每次开会皆缺席者,则该议院可宣布其议席悬空。此外,立法的过程,需要辩论内容,需要深思熟虑,需要照顾到每一个细节,及新法律生效后所带来的影响。可某州的新一季州立法议会的数条法案通过就在一天之内一口气草草结束,其“效率”之快也。
v2c6e:K@+`F
U9f6_
`'a4@r
立法议员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立法议员是否适合充当为人民服务的角色?每每某地区的民生问题无法顺利解决,人民都习惯地求助于国州议员。因此,国会议员也有了“沟渠议员”的“雅号”。从国会的职能角度来谈,议员的“天职”应当是监督政府,以及行使立法的权力。逾2百位的国会议员,当中有多少位真正了解立法议员的职责?国会与司法是互有关联。国会立的法律,由法庭行使其裁判的角色,防止滥权舞弊。可是,当我国司法出现危机之际,当中又有多少位议员挺身而出,纠正偏差,誓言维护司法之独立?
:zajNcZ
Z*C9k3G(I/M JY
既然议员的主要职责不是服务人民,那么什么机关才是服务单位?履行服务人民的行政机关是地方政府的县市议会的议员,因为地方政府所管理的事务是涉及到每日老百姓生活起居切身的事情。县市议会处理的事务包括规划地方发展、使用联邦政府的拨款、处理垃圾和清洁服务、控制污染及公共卫生、美化环境、修建排水系统、修建道路、处理执照申请、提供及管理公共设施(如体育馆、宗教场所、休闲公园、菜市场、小贩中心、公共厕所、图书馆、义山)。可见,处理道路问题、垃圾问题、排水问题、卫生问题等都是县市议会的责任,人民根本不该让国会(州)议员越俎代庖。县市议会处理地方事务,因此我们每年都得缴交的门牌税。当县市议会无法有效的执行任务,解决民生问题,理应向人民负责,因为人民纳税给县市议会。可是,自从1970年代国会废除了地方政府(县市议会)选举,改为州政府委任之,以致县市议会不再向人民负责了。6LaOa'U\_)P7nrb
R(\nsJ |
大多数议席执政
k4N y6h9k&m
0O8xt5V,EJ!~[l\
选举之后,赢得下议院大多数议席的政党将组织政府。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代表政府的行政机关就是内阁。在分权制度中,政府是行政机关的代表,受立法机关的法律约束,同时需执行司法机关的判决。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四十三项第二项(a):最高元首必须先从国会下议院委任一位陛下认为会获得大多数议员信任之一名国会议员为首相,主持内阁;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内阁必须向国会集体负责。由此可见,政党要组织政府,只需要赢得下议院的大多数议席就可以上台执政,而不是囊括至少三分之二议席。只要国阵保住至少超过一半的国会议席,假使他日国阵失去国会三分之二议席之优势,也不会使国家动乱或行政机关瘫痪。只有在涉及到联邦宪法的修改,法律的通过或修改,才需要至少国会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若说联盟(国阵前身)在1969年的大选丧失政权之说简直是无稽之谈,因为选举后联盟依然靠大多数议席上台执政组织政府,联盟当时只不过是失去国会三分之二议席的优势。
kv(P.d(]bbGP
B8A9v9]OjZ ~#\
州属组织州政府的情况也是一样。只要政党在州议席选举中赢得大多数席位,就可上台执政。比如,回教党在2004年只以微差的大多数席位掌握吉兰丹州政权。赢得大多数州议席的政党组织州行政议会(东马称州内阁),及委任行政议员(州部长)。1ON ~4naj
Dc-q|_BzX
政党、政府和国家有什么分别呢?政党一词源自于拉丁文“pars”,意为一部分,社会的一部分。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组织。政党为了维护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斗争,往往都要借助国家政权,而最可靠的方式就是掌握国家政权。任何政党都不允许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力。国家在形式上应具有一定的领土、领海、领空与居民等,以及在一定的领土內拥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权。国家与政府的区别在于,国家有主权,政府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国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政党在掌握了国家的公共行政权之后,就应该一视同仁对待全体人民。
r&T?.D!z&u'p
Q+[+scx K
第12届全国大选近在眉睫。本文之撰写,希望可以为人民厘清国家和政府的概念,了解议员的职责,以便能做出明智的选择。,zI'`v;GV
(}ya4q,io
2007年11月7日刊登于《东方日报》《八方论见》[/size][/color]
13-3-2008 05:36 PM
阿达
好贴!
15-3-2008 04:30 PM
zhixuen
[color=Navy][size=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摘要)
J]0GCD0N
(一九五七年联邦立法议会通过, 一九八四年修改)v-yW-E
RW
9it7S_R*li
e4NqE^6wAz#T
7Yk,q-o9~5}!a6I*HZ
$m{i:ot1S*H
第一章 联邦的州、宗教与法律lW
t7X{_/HM@,o4W
O'|0e!Eyu{
+D#O `TMs
e
+r.d
ZtCdD|
第一条 联邦的名称、州与领土5\0U
c{[H
s_2e.EW.GF
(—)本联邦的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Xoh3D0y0B@!GX
(—)组成本联邦的州为柔佛州、吉打州、吉兰丹州、马六甲州、森美兰州、彭亨州、槟榔屿州、霹雳州、玻璃市州、沙巴州、沙捞越州、雪兰莪州及丁加奴州。 a N7_-C?k/{
(三)除第四款另有规定者外,上述第二款所列各州,其领土为“马来西亚日”(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前各州原有的领土
\hC!\v|8}3N
(四)雪兰莪州的领土不包括依据一九七三年宪法(修正)。(第二号)法令所设立的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沙巴州的领土不包括依据一九八四年宪法(修正)(第二号)法令所设立的纳闽联邦直辖区,该两联邦直辖区皆为联邦领土。 `,u%N9ubQ]Bf
第二条 新领土的加入联邦议会得立法-B
u8`8xb#A3p
L*wn}])meA*KK
(一)接纳其他州加入联邦; X6ryrSj,P$b4Zw5zltS
(二)修改任何州的境界; 2m qL`{!ZAxq4L
但是,修改任何州境界的法律须获得有关州(由该州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表明)及统治者会议同意后方可制定。 -m r qFnaF:u
第三条 联邦的国教
B4]~} os(~~r
l{H8K[
s
(一)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国教;但其他宗教也可以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在联邦境内任何地区开展活动。 1n3rzE'Sn
U;k
(二)除无统治者的州外,各地州宪法明文规定的各该州的统治者作为该州伊斯兰教领袖的地位及其享有的权利、特权和权力保持不变并不得削弱。但如统治者会议同意将任何宗教行为、典礼或仪式在全联邦推广施行时,则各州统治者必须以伊斯兰教领袖的身份授权最高元首为其代表。 -Kd&~
I4va{7XW,~#H.A/X
(三)马六甲州、槟榔屿州、沙巴州及沙捞越州的宪法均应就赋予最高元首为各该州的伊斯兰教领袖地位作出规定。
d.d)Q n
Z&Qk0iQ
(四)本条规定不影响本宪法的任何其他规定。
4r8\[gX^4?
(五)不论本宪法作何规定,最高元首应为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教领袖,议会得通过立法,就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作出规定,并规定成立一个委员会,就伊斯兰教事务向最高元首提出建议。 '|Y4X U`*ru9QY
第四条 联邦的最高法律 D:Z!V J6m'f
)t,w-?5T(HR'a O0@
(一)本宪法为联邦最高法律,任何在独立日以后制定的法律如同本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其相抵触的部分一律无效。
-~*C \4d#B4ek x;gm+R
(二)不得以下列理由对任何法律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F#NOv8p:f5|M
1.该法对第九条第二款所述权利规定的限制不属于该款所规定的情况; }+L+Tleh
2.该法对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况规定的限制不属于议会认为实施该条规定所必需或急需者。 *q2aQ7ORp+a
(三)不得以议会或州立法机关无权制定有关法律为理由而对议会或州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任何法律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但是,以上述理由要求裁决该项法律无效的争讼或下述争讼不在此限:
;pn#a!l'N3w.` S
l,有关法律是由议会制定,以联邦为一方,一州或多州为另一方的争讼;
}-TQ
d%?"s'@4{
2.有关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涉讼双方为联邦和该州要求以上述理由裁决该项法律无效的争讼。
A,C%d-{)_/kZ.] Y
(四)依据第三款所述理由要求裁决某项法律无效的争讼(不包括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争讼),非经最高法院法官许可不得提出;联邦当局有权成为任何上述争讼的一方,如系该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争讼,则任何有关州当局没有权成为上述争讼的一方。
-p(cq1Hz.R#si
-N}
ozD!U
c$b1R2|3vf{,z
)_+Q}iC E,^o
s2s
第二章 基本自由权&f(O%\Z|-[#L
wa nT^w
n2@b xE+Nw.dR
t0D
H4T`V
第五条 人身自申eY\2vN*VFB1T
'K ow~(hJ9c m
(一)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
VB4z
y8@m2^m2n#O{
(二)高等法院或其法官在接到有人遭到非法拘留的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如认为上述拘留为合法应下令将被拘留者移送法院。否则,应下令予以释放。 /T9Y#AYbs2@+y
T
(三)对于任何被逮捕者应尽快将逮捕的理由告知其本人,并允许由其本人所选择的律师为其辩护。 0Ip4wQz
(四)对于任何未获释放的被逮捕者,应在二十四小时(不包括路程所耗时间)内,移送预审法官处理,不得无理拖延;非根据预审法官的命令,不得继续予以拘留; 9e#HRZ8v7?|
但是,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根据限制拘留的现行法律所逮捕或拘留的人员,并且本款的全部规定应视为自独立日起即已成为本条的组成部分。4Z9Sza&UN
K$Rq#BF
(五)第三及第四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敌对国的外侨。 u(zkD$~ WDW
第六条 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
'Q/@F(^m2P/h
z;wf3Q+b4C9m
(一)任何人不受奴役。 hKo}7I,^$T
(二)禁止多种形式的强迫劳动,但议会得以法律规定各种为国家利益需要的义务服务。
v&qa o/\*}e:G
(三)根据法院判决服徒刑期间所规定的劳动,不得视为本条所说的强迫劳动。 S ]4I6q z
Q
(四)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公共机关依据成文法的规定,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能交由另一公共机关执行时,为执行上述职能,前一公共机关的雇员必须为后一公共机关服务。这种为后一公共机关的服务,不得视为强迫劳动,上述雇员也不得因调职而向前一公共机关或后一公共机关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UW'D{FH/P*p
第七条 关于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和不得重复审判的保障
WW+OF2O q/}
um3U)TA#xwL
(一)任何人不得因按当时施行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行为或非行为而受处罚。对任何人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不得重于犯罪当时施行的法律所规定的处罚。
%?X Y!T3x-B
(二)任何人如已因某项犯罪而被宣判为无罪或有罪后,不得因同一罪名再度受审判,但因上级法院推翻原判下令重审者不在此限。 hFv#]b;j
第八条 平等权利